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把药品拆零供应发热患者。(受访者供图)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7万多名常住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其中有逾1.6万名超过65岁。在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生在现有药品规格包装的基础上,对解热镇痛类药物限定每次开具三天的量,如布洛芬、氨麻美敏片等,所有包装均一分为二做成小单元,统一发放包装,注明用法用量。
“医疗机构拆包装分发感冒药品是有道理的。因为感冒是常见疾病,感冒药大多数为非处方药,价格较低,所以感冒药的包装量通常超过一次感冒治疗所需要的用量。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提供1/2、1/3或1/4整包装的感冒药品,可以更高效地用好当前资源,努力满足未来更多患者的用药需求。”上海市临床药事质控中心主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主任药师钟明康说。
药品拆零后,系统设置也要跟上。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颜骅告诉记者,由于目前部分药物一分为二,故收费系统调整单价为原价的二分之一。
除了拆零销售,为了更加精准合理用药,基层医疗机构也在想办法进行超量拦截。记者了解到,一是多渠道科普合理用药,缓解部分居民的恐慌心理。二是医生把关,对发热哨点诊室接诊患者按需配药。三是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发热药物使用设定限制条件,无论哪位医师出诊,每次开具处方的量都不能超过上限。
“对于辖区独居、失能、失独等脆弱人群和重点人群,由街道牵头,以居委会为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做好人员排摸建档。同时配备一定量的解热镇痛药物作为应急物资,为他们的健康托底。”颜骅说,遇到居民有医疗、咨询等需求,家庭医生将对其进行健康评估,确保合理用药。如居民病情较重的,建议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确保医疗安全。
邻里互助,共享药架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四村里的共享药架。(受访者供图)
“请问哪位邻居有退烧药吗?孩子突然发高烧,需要降温,感谢!”“等我到家了,给你家孩子半板吧。”“我家有美林,就一瓶,可以给你倒点。”
上海很多社区的业主群中,近期有不少这样的暖心对话。共享药品、分享经验、互相鼓励,居民守望相助的同时,还探索出楼道里的一个个“共享药品区”。
今年75岁的楼兴妹家住金山区石化街道四村。最近,她带头在楼道里改造出一个“共享药架”:一楼大门口,墙上贴了写着“共享药品处”的指示牌,架子上放着感冒药、体温计、口罩等药品物品,楼兴妹还拿出家里一张小桌,放上酒精和消毒喷雾等。
楼兴妹的想法很简单。“我们楼老人多,正好我有一些药物,就把连花清瘟颗粒、口罩、麝香保心丸等都拿出来,共享给有需要的人。”
邻居们发现了这个“共享药架”,感动之余,也加入这一互帮互助行动,药架上的药品被取走又被补上,邻里真情不断传递。
“最近,有不少老年居民打来电话,一方面是求助,一方面也诉说紧张的心情。”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华业居民区党总支副书记郑璐璐说,社区干部与居民们耐心沟通,同时把居委会的“库存”拿出来,按一盒连花清瘟、5只口罩、5份抗原检测试剂打包,放到有需求的居民家门口。
药品订单,优先派送
“马哥,我们这需要几只抗原,你那还有吗?”“没问题,我让小哥给你们捎过去。”在美团外卖上海环球港配送站,站长马亮的电话此起彼伏。
“刚才求助的是一家我们合作的奶茶店,为保障骑手健康,站里备了一些常规药品,遇到有需要的客户能帮就帮。”马亮说。
马亮说,11月底以来,站里的外卖订单量持续攀升,估计较往常增加了40%。同时,外卖员由于感染原因,只有不到70%在岗。“订单多了,骑手却少了,所以配送时间普遍延长,原来半个小时能送到的,现在要45到50分钟。”
在部分订单超时的情况下,马亮要求站里的外卖骑手,遇到药店订单可以优先配送。“这种一般是有感染的情况,客户急着收货,我们会优先保障。”
在中通快递上海徐汇南站网点,临近傍晚五点仍有不少快递员在忙碌。“我们网点一天进出港有2万多件,在区域内属于快递大户。目前网点60多名员工,阳了大概10多名。为保障每天的快件都能清掉,我们启动了夜间派件,最近每天要干到晚上十点多。”网点负责人杨波说。
目前,徐汇南站网点的中通快递员每人每天要送400多件。杨波注意到,每个快递员每天承担的件量中,大约有二三十件是从各类网络药店发过来的。“这种快递我们都挑出来放在最上面,快递员可以优先配送。”
尽管任务比较重,但很多快递外卖小哥都愿意用“举手之劳”帮助居民。美团外卖员王进表示:“最近我接到一个老客户电话,他想买水银温度计,但附近药店都没有。我说我跑的范围比较大,可以帮他试试,后来果然就买到了。”
由于最近感染的人比较多,很多客户在取订单时,会特地给快递外卖小哥留言,不用当面交接,放在快递架或挂在门把手上就行。“我估计订单高峰期还会延续一段时间,大家互相理解,一定能共渡难关。”王进说。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